(2017)黑06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希龙与大庆东方盛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龙,大庆东方盛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希龙。被执行人大庆东方盛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6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