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与被执行人阎柏燃、孙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冬,阎柏燃,孙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冬,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阎柏燃,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佩刚,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海冬与被执行人阎柏燃、孙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隆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阎柏燃、孙佩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海冬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4921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