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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宝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07号罪犯叶宝中,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9日,重庆市璧山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叶宝中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宝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执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所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9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圣辉、黄心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宝中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宝中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叶宝中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罚金缴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宝中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未执行财产性判项、系开设赌场罪的主犯以及前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宝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