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军与西安诺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炳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军,西安诺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炳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9号申请执行人范军,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诺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炳兆,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范军与西安诺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炳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1399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军保全被执行人周柄兆名下的房产,因该案房产已设有他项权利。申请执行人范军表示暂不处理,并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