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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钰铃与刘德锐、刘碧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钰铃,刘德锐,刘碧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39号原告:张钰铃,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珍,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德锐,男,汉族,1949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刘碧云,女,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张钰铃与被告刘德锐、刘碧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1022元,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院通知其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钰铃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建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