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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高增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高增玲,朱宝丽,张红芹,朱宝瑞,代喜花,朱建军,张洪丽,高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财保33号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文奎。组织机构代码:34790859-5。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金都国际城门市楼。被申请人:高增玲,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朱宝丽,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张红芹,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朱宝瑞,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代喜花,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朱建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张洪丽,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高增光,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增玲、朱宝丽、张红芹、朱宝瑞、代喜花、朱建军、张洪丽、高增光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增玲、朱��丽、张红芹、朱宝瑞、代喜花、朱建军、张洪丽、高增光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