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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大贵与胡桂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贵,胡桂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438号原告:刘大贵,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胡桂宝,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贵与被告胡桂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