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常程与疏鹏程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程,合肥理想佳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天山路分公司,合肥理想佳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疏鹏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278号原告:常程,男,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合肥理想佳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天山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8-商101/101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ME7R。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理想佳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笋路报业园10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700755。法定代表人:李邦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疏鹏程,男,汉族,1994年8月20日生。原告常程与被告合肥理想佳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天山路分公司、合肥理想佳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疏鹏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常程负担。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