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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明容与马哈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容,马哈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容,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执行人:马哈如,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刘明容与马哈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哈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哈如在规定的期间内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哈如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哈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账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到被执行人马哈如现居住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一团七连调查,马哈如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房屋系马哈如租赁一团七连职工房屋,其本人无房产。2016年12月23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哈如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马哈如与申请执行人刘明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从2017年开始,被执行人马哈如每年支付刘明容案件款20000元,于每年10月1日之前付清,直至案件款全部清偿完毕。此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申请标的126965.52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哈如,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宏    志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吕    新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