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开英与李某某、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英,李某某,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929号原告:王开英,女,193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华,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200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通江中学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父亲):李国峰,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志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季某某,男,200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通江中学初一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杜琳,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季华伟,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东宁,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英与被告李某某、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英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元,由原告王开英负担。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