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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磊,北京银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591号申请执行人朱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银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B座502号。法定代表人:姚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西北京兴旺海平商贸有限公司1幢305。法定代表人:张玉方,董事长。关于朱磊与北京银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9×××)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15号楼404、405、406、407号房屋过户至北京银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组织机构代码:75874×××)。将北京银石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74×××)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15号楼404、405、406、407号房屋过户至朱磊名下(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