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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佳伟与韩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伟,韩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668号原告吴佳伟,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韩孝,男,1984年11月9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伟诉被告韩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剩余556.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庆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