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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梁波涛申请执行段宝顺段宝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波涛,段宝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85号申请执行人梁波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齐齐哈尔机务段职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XX组。被执行人段宝长,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齐齐哈尔机务段职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街道东三委X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段宝长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段宝长的住房公积金52416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70510XXXXXXXXXXXX,开户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昂昂溪信用社,行号40XXXXXXXXX,收款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