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朗与刘其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朗,刘其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29号原告:林朗,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刘其蓉,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原告林朗与被告刘其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林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朗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