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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雷秀兰与向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兰,向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62号原告:雷秀兰,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荣,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雷秀兰与被告向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雷秀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收150元,由原告雷秀兰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