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雷秀兰与向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兰,向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62号原告:雷秀兰,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荣,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雷秀兰与被告向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雷秀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收150元,由原告雷秀兰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