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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某、黄某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刑初6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28岁(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27岁(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25岁(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高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诉刑诉(2016)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黄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如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赵某、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杨久林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黄某、胡某与韩某、刘某(另案处理)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某号内,因玩牌问题与吴某1发生口角,后殴打、踢踹吴某1,致吴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6年2月9日,三被告人在大兴区亦庄同仁医院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黄某、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某有自首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黄某之辩护人杨久林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向法院预交部分赔偿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与韩某、刘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某号内,因玩牌问题与吴某1发生口角,后殴打、踢踹吴某1,致吴某1��椎骨折(C5、C6)等损伤;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身体构成六级伤残。同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大兴区亦庄同仁医院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赵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被告人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预交民事赔偿款人民币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8日21时许,其到马驹桥镇某村一个棋牌室玩牌,去之前其喝了酒,到了棋牌室有一桌人在玩牌,其想和他们一起玩,但没有玩儿,发生了口角;后其被打倒在地,感觉有三四名男子在打其,其被打晕了;经对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认,吴某1指认出赵某就是2016年2月8日在马驹桥镇某村棋牌室内打其的男子。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8日21时许,有五名男子在其家的棋牌室玩“扎金花”,其中三名男子是在其家租房住的,后来又来了三名男子,在棋牌室打麻将,这三名打麻将的男子中的一名男子又和五名“扎金花”的男子一起玩“扎金花”,因后加入玩“扎金花”的男子嫌玩的小,双方就吵了起来,其过去劝;当时双方动手打了起来,不知道谁推了其一下,其倒地上了,等其再起来,看到后加入玩“扎金花”的男子躺地上了,说自己疼,其就去找住在其家的几名男子,让他们带这名被打的男子去医院看病。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8日22时许,其接到吴某1的电话,说他在某村的棋牌室被打了,其到了那里,看到吴某1躺在地上动不了,现场还有五个人,说是他们打的,可以带吴某1去看病;到医院后,医生说挺严重,其打电话报警。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8日晚上,其和黄某、赵某、韩某、刘某一起吃饭喝酒,当晚9时许,几人回到了暂住地房东家的棋牌室玩“扎金花”,后因玩牌问题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这名男子骂骂咧咧的;不知道谁先动手的,这名男子就倒地了,其几人一起对男子进行了踢踹;后其几人将这名男子送到医院,这名男子的朋友报警了,其和黄某、赵某、韩某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来。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8日晚上,其和黄某、胡某、韩某、刘某一起吃饭喝酒,晚上9时许,几人回到暂住地房东家的棋牌室玩牌,后因玩牌问题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双方对骂了两句,后来就打起来了;其不知道被谁推了一下,顺势把房东推倒了,其站稳后看见这名男子也倒地���,其这边的其余四人在踹这名男子,其也过去踹了几脚;后来这名男子躺着不动了,其几人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房东说这名男子受伤了,其几人就一起带这名男子去医院看病,刘某不知道什么时候走了;后这名男子的朋友报警了,其和黄某、胡某、韩某在医院等候,直到被警察带走。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8日21时左右,其和韩某、赵某、刘某、“胡总”一起喝完酒后去其租住地前面的一个无名棋牌室玩“扎金花”,期间,因玩牌问题与一名男子发生了口角,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这名男子摔倒了,其几人就过去对这个人踢踹,然后就回租的屋子里了;过了一会儿,棋牌室老板过来说这名男子好像伤的挺重,其几人就把这名男子送到医院了,后这名男子的朋友就报警了,其和赵某、胡某、韩某在医院等候,后被民警带走。7、共同作案人韩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8日晚上,其跟赵某、黄某、胡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21时许,几人回到租住的房屋玩扎金花,后来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跟其几人一起玩,老是骂骂咧咧,嫌其几人玩的小,后来其几人不玩了,一起往外走,这名男子还在骂骂咧咧,双方发生口角,还打起来了,其几人回来打这名男子;当时这名男子被推倒了,其几人用脚乱踹这名男子,打了一会儿,其几人停手,回到自己的房间,这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了;过了一会儿,房东找到其几人,其几人带这名男子上医院了,后来被警察带走了。8、共同作案人刘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8日21时许,其和黄某、韩某等人在通州区马驹桥某村一个棋牌室玩儿牌,玩儿的时候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其几人就往外走,这名男子追着骂,黄某等人就和这名男子骂起来;后这名男子被打倒了,其���人围着这名男子乱踢乱踹;停手后,其几人回到胡某的房间,这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了,房东找到其几人,其几人就带这名男子去医院看病,到医院后其就离开了。9、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房屋结构、物品摆放等情况。10、证人张某(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骨科医生)的证言、北京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吴某1的伤情和其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的情况。11、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人王某(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的意见证明:吴某1四肢瘫(肌力4级)评定为六级伤残;现有伤残鉴定的结果对本案中吴某1轻伤一级的伤情认定结论没有影响。12、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三被告人到案的具体经过及侦破情况。13、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自然情况。14、案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9万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法制观念淡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无犯罪记录,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且被告人黄某积极预交赔偿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及所致被害人伤残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之辩护人杨久林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赵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1日已折抵)。二、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1日已折抵)。三、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程宇代理审判员  郭玉洁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