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财保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德生与王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韩学荣,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福良,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孙德生与王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03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韩学荣所有的吉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韩学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保全申请人王福良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韩学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韩学荣所有的吉x**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