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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晨诉金朕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晨,金朕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晨(GUCHEN),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公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朕纮,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顾晨(GUCHEN)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已经向实际出借人张明归还了借款,接收货币一方即张明的收款账户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而非金朕纮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金朕纮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