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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辖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辖18号原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与崇业路十字东北角渭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贺玉民,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忠,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榆)林(商)州韦庄至罗敷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LJ3段)。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消极怠工,严重延误工期,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现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均已成就,应对双方之间的合同予以解除。2015年元月,被告在工期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无故停工,且拒绝退场,导致现场建筑垃圾清理、路基毁损、桥面铺装、湿接缝钢筋作废等损失,经鉴定上述损失为8196258元。该损失由被告造成,应由被告承担。大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5月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表明其作为原告已向渭南中院提起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诉讼标的额为128503400元。大荔县法院认为,被告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两案应合并审理。故报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管辖。本院认为,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陕0523民初1147号案件与本院受理的另案系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法律关系亦相同。为了保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统一适用法律,本院依法将该案予以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少锋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