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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庆海;太康县公安局;一审补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初17-1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陈庆海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行政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2016)豫1621行初17号”现更正为“(2017)豫1621行初17号”。审判长  于桂霞审判员  陈新慧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孟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