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家勤与郸城县城管监察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勤,郸城县城管监察大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15号原告:杨家勤,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6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曹云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勤,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6日,住郸城县。系原告之妻。被告:郸城县城管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赵子民,任队长。组织机构代码:41872573-8原告杨家勤诉被告郸城县城管监察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家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家勤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杨家勤负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