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孙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653号原告:孙某1,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孙某2,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孙某3,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孙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孙某3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张龙审判员孙思维审判员乌力吉牧仁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孙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