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刘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刘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230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丙生,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富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