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平均与曹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均,曹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81号原告周平均,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被告:曹海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发户、程丙喜、周平均、丁会停诉被告曹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平均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