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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平均与曹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均,曹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81号原告周平均,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被告:曹海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发户、程丙喜、周平均、丁会停诉被告曹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平均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