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树强与俞炳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树强,俞炳勋,严增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树强,男,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亮,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炳勋,男,朝鲜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严增河,男,朝鲜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柯,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树强因与被上诉人俞炳勋、原审第三人严增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树强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魏树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树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魏树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   雪审 判 员 张套特格胡代理审判员 梁 振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