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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57号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军晓、郭苗苗(实习),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索河路。法定代表人徐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