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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与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100号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镇。负责人:李土仙。被告:郭某某,女。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与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湖南省嘉禾县行廊茶场承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