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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万超与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848号十堰市汇邦锻造有限公司:你公司与郭万超劳动争议一案,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茅劳人仲(2017)裁字13号裁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万超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工资6300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