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立初与谭振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初,谭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75号申请人:陈立初。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申请人:谭振宇。申请人陈立初因与被申请人谭振宇发生股权转让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振宇持有湖南自成房地产发有限公司45%的股份(股份金额45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金额为4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9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18日二十四时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立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谭振宇持有的湖南自成房地产发有限公司45%的股份(股份金额4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立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