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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在庭与随文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在庭,随文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27号原告:陆在庭,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随文善,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在庭诉被告随文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在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在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在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陆在庭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