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垚与翟翔、于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垚,翟翔,于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994号原告王垚,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翟翔,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于耀国,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垚诉被告翟翔、于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27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佟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