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德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陈德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06号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金利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3272B。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禄,江西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娇,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春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