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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朝水与王许超、景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水,王许超,景二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52号原告:赵朝水,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许超,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景二芬,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合超,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赵朝水诉被告王许超、景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赵朝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景二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景二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水撤回对被告景二芬的起诉。审 判 长  葛梦阳人民陪审员  张遂阳人民陪审员  李帅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