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海彬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市豪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彬,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市豪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86号原告陈海彬,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洞头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三层304、305室。负责人翁伟华。被告义乌市豪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2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诉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市豪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海彬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