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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方媛媛与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媛媛,余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320号原告:方媛媛,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余菲,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方媛媛与被告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0年6月4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27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4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2011年2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余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出庭传票,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原告方媛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二、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分别于2010年6月4日、2011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合计30000元的事实;三、原被告之间的短信打印件四页,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拒不偿还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4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2011年2月2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款1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双方的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显属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媛媛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余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梅章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汪平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