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天照与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照,周爱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507号原告:赵天照,男,194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爱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照与被告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天照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