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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天照与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照,周爱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507号原告:赵天照,男,194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爱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照与被告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天照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