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565号原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西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负责人:王文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良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立,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章丘百兴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苏州分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济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百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被告平安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被告浙商济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百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3721元、三者损失费5500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1042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2时许,驾驶员朱吉帅驾驶鲁AJ39**、鲁AJ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归德镇北河洼村沙场由南向北右转弯时因雨天路滑,造成车辆侧翻,致使原告车辆损坏,三者麦田受损,此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大队认定,朱吉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鲁AJ39**、鲁AJ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苏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向浙商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二被告就此事故至今未给予理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章丘百兴公司放弃对浙商济南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平安苏州分公司辩称,章丘百兴公司所属的鲁AJ3**挂号与鲁AJ39**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分别为86000元、26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章丘百兴公司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章丘百兴公司车辆损失中合理合法部分,我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相关车辆损失部分规定及第四部分的规定,在章丘百兴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前提下,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条款,应当对其折旧后的车辆价值在保额以内进行赔偿,车辆的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对于章丘百兴公司单方委托的车辆损失鉴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对鉴定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浙商济南支公司辩称,章丘百兴公司在我公司只承保了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我公司已经将理赔款支付给了章丘百兴公司,我公司已尽了赔偿责任,不应重复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1.关于章丘百兴公司提交的济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该价格认证结论书是由公权力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平安苏州分公司不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认可;2.关于章丘百兴公司提交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维修清单及发票记载的维修费金额与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的车辆损失数额一致,平安苏州分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认可;3.关于章丘百兴公司提交救援费发票,该笔费用系为车辆施救作出的合理支出,平安苏州分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4.关于章丘百兴公司提交的4200元麦田损失的收款证明,该证明仅系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章丘百兴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车辆侧翻损坏的麦田面积、麦田收入,不能证明事故实际造成的三者损失,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根据估测麦苗损坏面积、小麦亩产收入、清理垃圾人工费等,酌情认定三者损失为500元;5关于平安苏州分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无证据证明该保险条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日,济南兴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浙商济南支公司处为鲁AJ39**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平安苏州分公司为鲁AJ39**、鲁AJ3**挂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其中鲁AJ3**挂车辆损失险为86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50000元,鲁AJ39**车辆车辆损失险为26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1000000元,上述两保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被保险人均为章丘百兴公司,济南兴阳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由章丘百兴公司主张保险权利。2016年10月25日2时0分许,朱吉帅驾驶鲁AJ39**、鲁AJ3**挂车辆行驶至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北河洼村沙厂处时车辆侧翻,造成涉案车辆损坏、麦田损失。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朱吉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诉前,济南兴阳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济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价格认证,2016年10月15日,该中心作出济阳价认定[2016]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值为93721.10元。章丘百兴公司为事故救援支出费用5000元,为维修车辆支付费用93721元。2016年11月10日,浙商济南支公司因本案事故支付给章丘百兴公司保险理赔款2000元,平安苏州分公司未进行理赔。本院认为,济南兴阳物流有限公司与平安苏州分公司、浙商济南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朱吉帅驾驶鲁AJ39**、鲁AJ3**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章丘百兴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浙商济南支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平安苏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进行理赔,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车辆损失费93721元,有价格认证书、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因浙商济南支公司已经赔偿了2000元,故平安苏州分公司进行理赔时应扣除2000元;关于施救费用5000元,属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救援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第三者损失费,仅有案外人证明,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500元。平安苏州分公司提出事故造成损失的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的辩解意见,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章丘百兴公司要求平安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车辆损失费91721元、施救费5000元、第三者损失费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费91721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施救费5000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者损失500元;四、驳回原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