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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贤军与贾贤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贤军,贾贤林,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191号原告:贾贤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贤林,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夏传宝,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老官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892139(1-1)。法定代表人:许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贾贤军诉被告贾贤林、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贤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贤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为9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