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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光诉被告丁佐平、郭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光,丁佐平,郭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45号原告王永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告丁佐平,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被告郭莉,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光诉被告丁佐平、郭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