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光诉被告丁佐平、郭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光,丁佐平,郭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45号原告王永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告丁佐平,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被告郭莉,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光诉被告丁佐平、郭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