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鞠英丽与周立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英丽,周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鞠英丽,女,1968年3月5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周立坤,男,1971年12月27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鞠英丽与被执行人周立坤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周立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鞠英丽4849.7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周立坤系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公司工人,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