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禄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禄彦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102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禄彦军。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禄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710元退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员 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