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宁中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宁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2958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宁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36055805L),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曹后村一队。法定代表人:闫运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苏南,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绍峰,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X08957237E),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来凤小区19幢。负责人:蒋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宁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中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后,被告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宁中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苏南、崔绍峰,被告(反诉原告)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宁中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支付保修工程款2625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地下室顶板及屋面和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南京雅居乐花园二期18号、21号、26号楼厨卫及屋面防水工程,付款方法为,按每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进度付款,每月25日上报给项目部,次月15日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支付剩余27%,其余3%到五年质保期满后付清。2012年1月,上述工程验收合格,原、被告之间结算的保修工程款合计为26250元,支付期限为质保期满后。五年内,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现质保期已经届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反诉原告)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后续亦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造成了被告的严重损失,26250元的质保金应当予以扣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7257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2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地下室顶板及屋面和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承包南京雅居乐花园二期18幢、21幢、26幢厨房、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工程。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其中工程款3%作为保修工程款,共计26250元。根据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渗水一切修补费用均由反诉被告负担,如反诉被告不能及时修复,反诉原告有权将剩余保修工程款用于支付修复费用,保修期为五年。2012年1月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雅居乐花园部分业主投诉屋面渗水导致经济损失,反诉原告随即多次通知反诉被告前来维修,反诉被告始终未能派人维修,造成工程开发商南京雅居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保修相关条款,委托第三方对各栋漏水部分进行了维修处理,扣除了反诉原告47600元工程款,其中涉及反诉被告施工部分的维修款共计37257元。故扣除质保金26250元后,宁中建设公司尚需赔偿11007元。原告(反诉被告)宁中建设公司辩称,首先,在质保期内反诉原告从未发出过任何通知要求反诉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所以对反诉原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被告不能认可。其次,反诉被告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维修工程款数额不能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如果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应当通知反诉被告进行维修,只有在反诉被告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反诉原告才有权将质保金予以扣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6日,江都建设南京雅居乐花园二期项目部(甲方)与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地下室顶板及屋面和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范围为南京雅居乐花园二期18号、21号、26号楼厨卫间及屋面防水工程;承包内容为地下室顶板及屋面和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内容包括基层处理、甲方指定的防水材料或防水卷材品牌、按业主要求的技术指标施工、厨房和卫生间四周反边高300;乙方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该项分项工程的验收标准,如验收达不到标准,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修补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修补重新试验,并提供分包工程的所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试验复验报告,及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达到验收标准;工程质保期限要求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如发现渗水一切修补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如乙方不能及时修复,甲方有权将剩余的保修工程款支付上述费用,保修期为五年;按每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进度付款,每月25日上报给项目部,次月15日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支付剩余27%,其余3%到五年保质期满后付清。上述工程于2012年1月经验收合格,目前质保期已经届满,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尚未向宁中建设公司支付质保金26250元。2016年7月29日,南京宁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宁中建设有限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认可系其与宁中建设公司签署上述《地下室顶板及屋面和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承包合同》。另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提供《函》、收据、工程返签证明细、证明等一组证据,同时申请其公司项目经理周某,4出庭,以证明因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宁中建设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仍拒绝维修,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因此被建设单位扣除了相应维修工程款。证人周某,4陈述,工程施工完成后,出现渗漏情况,证人电话联系宁中建设公司,其始终未能予以维修,最终建设单位自行维修并扣除了相应维修款;证人联系宁中建设公司主要是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具体电话联系时间记不清了。宁中建设公司对于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通知宁中建设公司进行维修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签订《地下室顶板及屋面和厨房卫生间防水施工承包合同》后,宁中建设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1月经验收合格,现合同约定的五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理应向宁中建设公司支付质保金26250元。关于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要求宁中建设公司赔偿其损失37257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限要求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如发现渗水一切修补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如乙方不能及时修复,甲方有权将剩余的保修工程款支付上述费用”,但从江都建设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在渗水问题发生后及时通知宁中建设公司,而宁中建设公司拒绝维修的事实,故对其上述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宁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625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为2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合计4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黄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