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905号申请人:平泉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二道河子村。法定代表人:胡建,经理。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付营子乡凡西村。法定代表人:夏建民,经理。申请人平泉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082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平泉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冻结期间为一年。以上两项合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平泉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00000.00元。申请人平泉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平泉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元债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滦平县龙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平泉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元债权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