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再忠与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再忠,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刘再忠,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庄村村委会西街16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6026542U。法定代表人:朱联清,执行董事。刘再忠诉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再忠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528255.83元进行保全。担保人杜龙平、杨银萱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528255.8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