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乐星与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乐星,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141号原告:彭乐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润江,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2728XD。法定代表人:梁润江。原告彭乐星与被告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乐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乐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润江向原告清偿借款85万元及利息271331.8元,合计1121331.8元;2.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贷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0日,被告梁润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对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2013年3月1日,被告梁润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2014年10月17日,被告梁润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对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约定上述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借款期内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每天向原告承担未还款金额5‰的违约金。2015年6月11日,被告梁润金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对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约定上述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3月16日,借款期内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每天向原告承担未还款金额5‰的违约金。2015年9月30日,被告梁润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对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约定上述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16日,借款期内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每天向原告承担未还款金额5‰的违约金。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及妻子关醒华的银行账号分别向被告梁润江交付了上述约定的借款,但被未能依约还款。经原告屡次催告,被告拒不还款,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拒不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予支持。被告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30日,被告梁润江出具《借据》,内容为:本人梁润江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彭乐星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本公司愿对本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梁润江支付了2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据》上加注: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继续有效。2013年3月1日,被告梁润江出具《借据》,内容为:本人梁润江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彭乐星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款》上盖章确认:本公司愿对本债务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的妻子关醒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梁润江支付了1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据》上加注: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继续有效。2014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梁润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乙方(梁润江)向甲方(彭乐星)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甲乙双方确认,在借款期限内,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全部本金、利息一并返还给甲方;若乙方逾期还款,应每天向甲方承担未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止;若乙方逾期还款,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等。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本公司愿对债务300000元正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的妻子关醒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梁润江支付了300000元。被告梁润江出具了《借款收据》。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梁润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乙方(梁润江)向甲方(彭乐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甲乙双方确认,在借款期限内,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全部本金、利息一并返还给甲方;若乙方逾期还款,应每天向甲方承担未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止;若乙方逾期还款,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等。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本公司愿对本债务100000元正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梁润江支付了100000元。被告梁润江出具了《借款收据》。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梁润江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乙方(梁润江)向甲方(彭乐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甲乙双方确认,在借款期限内,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全部本金、利息一并返还给甲方;若乙方逾期还款,应每天向甲方承担未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止;若乙方逾期还款,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等。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本公司愿对本债务150000元正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梁润江支付了1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款项85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借据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现被告梁润江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上述欠款,故其应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予原告。关于利息,现原告主张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亦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应以24%为限。关于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由于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的《借据》及《借款合同》中自愿对被告梁润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2015年6月11日的《借款合同》中明确只对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梁润江在本案中除2015年6月11日借款的相应利息外的其余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润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予原告彭乐星;二、被告梁润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彭乐星;三、被告梁润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彭乐星;四、被告梁润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彭乐星;五、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梁润江在上述第一、二、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彭乐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5.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润江、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梁润江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7445.99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