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月德与唐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德,唐文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761号原告:梁月德,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锋,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跃,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梁月德诉被告唐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月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月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900元及尚欠的逾期还款利息(以889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以及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支出的担保费用人民币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查封担保费、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梁月德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书、银行卡、银行流水清单、借款收据;2.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3.发票。唐文跃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唐文跃作为甲方(借款人)与梁月德作为乙方(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给甲方,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甲乙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4%;为实现该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查封担保费、律师费)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处有唐文跃的签名捺印,乙方处有梁月德的签名捺印。唐文跃提供收款账户确认书,载明:本人因经营周转向梁月德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现提供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唐文跃,账号:62×××65)。同日,唐文跃出具借款收据,载明:本人今收到梁月德于2015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收款人处有唐文跃的签名捺印。由于追讨借款未果,梁月德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清单显示:2015年3月10日,梁月德向唐文跃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44000元。又查明,梁月德因追讨唐文跃所欠借款,委托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诉讼期间,梁月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唐文跃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为梁月德的该申请提供担保,为此梁月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文跃拖欠梁月德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有梁月德的陈述、借款协议书、银行流水清单、借款收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唐文跃未向梁月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梁月德确认截至起诉之日止唐文跃共向其归还借款本息160100元,其中包括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99000元,本金61100元。唐文跃尚欠梁月德借款本金88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之规定,唐文跃所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所支付的利息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梁月德主动将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减轻了唐文跃的负担,故对梁月德主张唐文跃偿还本金889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8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问题。因唐文跃出具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查封担保费、律师费应由唐文跃承担,梁月德所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且有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对梁月德主张唐文跃承担律师费8000元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唐文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文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月德清偿889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88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文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月德支付律师费8000元以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元,诉讼保全费999元,合计3247元(原告梁月德已预交),由被告唐文跃负担(被告唐文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滨黄怡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