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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雨),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建德市,初中文化程度,杭州万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鸿、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杭新景)高速由杭州开往建德。21时55分许,当其行驶至S31(杭新景)高速公路往建德方向5公里+100米附近处时,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冲入施救警戒区,车头右部及车身右后侧碰撞高速公路右边护栏,车头碰撞处于硬路肩的被害人任某,造成被害人任某受伤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浙A×××××号车及高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并向赶至事故现场的民警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吴某、何某、童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浙A×××××、浙A×××××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指挥中心值班记录、收条、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