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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为国与谢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为国,谢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杨为国。被执行人谢莉蓉。本院在执行杨国为与谢利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谢莉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莉蓉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湘1202执310-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谢莉蓉工资收入120000元、2017年1月18日以(2016)湘1202执310-3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谢莉蓉住房公积金46616.78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杨国为、2017年4月26日以(2016)湘1202执310-6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谢莉蓉所扣留的工资收入75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杨国为。目前本院对被执行人谢莉蓉未来工资收入予以继续扣留,但当前被执行人谢莉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