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夏小燕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燕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小燕,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2008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小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凌晨0时1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麦路三洲新村x栋x单元xxx室查获了被告人夏小燕身上共计21小包疑似毒品的麻古和冰毒,经称重,麻古净重4.47克,冰毒净重5.57克,共计10.04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小燕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0.0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小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梦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