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许忠华与陈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忠华,陈统明,许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忠华,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统明,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被告:许鑫,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许忠华与被上诉人陈统明、原审被告许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许忠华上诉称,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违背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统明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皆××天心区,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